申請開業 、更換醫療
  1. 應先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將開業場所佈置完成以備檢查。
 
檢附文件:
  1. 診所建築物使用執照 3 份
  2. 建物登記謄本影本 3 份
  3. 竣工圖影本或建物測量成果圖影本 3 份
  4.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影本 3 份 (申請單位為都發處/都市計畫科)
  5. 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3 份 (若房屋自有則免附)
  6. 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影本 1 份 (須有消防技師簽章)
  7. 室內裝修許可證明 ( 依建物條件檢附)

※以上 1,2,3 項文件,申請單位為地政事務所,主管單位為地方市政府工務處 (使用管理科)。

 
備齊 1 及 7 項文件後,可向衛生局提出申請:
  1. 衛生局將擬定日期協同工務處 、都發處 、消防局辦理會勘。
 
會勘合格後,請備以下文件續辦:
  • 開業
  1. 繳開業執照規費
  2. 相片一張,貼於開業執照上用
  3. 附醫事人員證書正本登錄
  • 執業
  1. 規費 
  2. 身分證影本一份
  3. 相片兩張 (一吋兩張)
  4. 到職證明書影本一份
  5. 附醫事人員證書正本登陸
  6. 公會登記證明書一份
  7. 專科證明文件影本及身分證影本一份

※ 註:此相關法規定義 依各縣市法條不同而有所異,需參考當地法規而定